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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报送通知


     2025届及往届非定向毕业生,请认真阅读通知,符合条件的请将申报材料(样表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于2025年9月8日前发送到[email protected],并微信提醒徐春玲老师查收该材料。

 

关于做好我校2025年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本科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清河高职: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22〕45号规定,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做好我校2025年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全面落实文件要求,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此次为2025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符合补报申请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以参照毕业当年政策提出补报申请。

二、申请范围及基层单位定义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

1)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

2)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

3)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

4)延庆区: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

5)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

6)密云区: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

7)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

(二)基层单位

1)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4)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1)或(2)均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三、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中用于学费部分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中的学费部分。若学生未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1)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具体填写规范详见附件2;

2)《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助名单信息数据表》(附件3)电子版;

3《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

5)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彩色电子扫描件(必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三方协议未注明工作年限视为无效;

6)《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5),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6),两份材料均需电子扫描件;

7)其他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特别注意】对于变电检修、施工勘测等流动性作业的工作,还需提供流动作业证明,详尽列举负责区间或者途经的乡镇地点。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请各学院将以上材料中纸质版收齐后加盖学院公章,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活动中心811室)曹缘浩老师处,电子版分别建立个人文件夹,对应材料命名为“姓名-文件名称”(例如“张三-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发送至学院指定邮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910日。

六、工作要求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提交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同学,一律不得注销在校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待代偿完成后方可注销。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每年提交在职在岗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北京市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从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3年补偿代偿完毕,故在此期间学生仍需关注本人贷款及其利息,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4.若学生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

5.请各学院认真学习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做好毕业生相关教育工作,确保代偿政策全覆盖、全知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91  

 

附件: